微信公众号将开展违规营销内容专项治理,推销商品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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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虚假宣传怎么出发

不能发布虚假宣传。微信公众号内容可以通过微信消息或微信群转发、在朋友圈分享等方式扩大传播范围微信公众号将开展违规营销内容专项治理推销商品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起到向微信用户介绍商品或者服务微信公众号将开展违规营销内容专项治理推销商品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的作用,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即使个人公众号,也非私人领域,更非法外之地。因微信公众号涉嫌虚假宣传,浏览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发布者不服市场监管部门所作行政处罚,进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屡见不鲜。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信息介绍商品或者服务构成虚假宣传,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作为公众号发布者,利用公众号进行广告宣传时需要注意,广告宣传应当合法合规,牢守法律底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微信公众号将开展违规营销内容专项治理,推销商品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亦有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此外,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一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广告进行微信公众号将开展违规营销内容专项治理,推销商品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了具体规定,包括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保健食品广告严禁涉及疾病预防等,公众号发布者在发布内容时应当提前了解。

作为公众号浏览者,首先应当提高防范或哗桥意识,不要轻易相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语,不要盲目转发,通过公众号宣传接触产品和服务时应先了解相关基本知识,通过正规渠道咨询专业从业人员,结合自身情况作出谨慎的选择。其次应当增强辨别能力,学会甄别信息,阅读公众号内容时,浏览者需要注意文章是否标注“广告”、是否含有商业内容、是否提供二维码或链接等转化衫猛渠道,在阅读广告宣传时需要注意内容中是否采用绝对化用语,是否夸大产品或者服务效果等。最后应该强化维权意识,芦芦遇到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自身权益因此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法律手段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学校公众号宣传属于广告吗?

学校公众号宣传应该不属于广告,微信公众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自媒体平台,即使是个人公众号,也非私人领域,更厅搏局非法外之地。

发布者利用公众号进行广告宣传时须注意合法合规。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性质。另外,广告法中对广告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外,广告银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一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广告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扮让应,保健食品广告严禁涉及疾病预防等。发布者在公众号发布内容时应当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法知法守法。

网信办严厉打击微信公众号借春节恶意营销,你怎么看?

春节将至微信公众号将开展违规营销内容专项治理,推销商品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网络诈骗的形式也是层出不穷的,还有一些借接种新冠疫苗去诈骗人们的辛苦钱。我们在广泛的使用网络的同时,我们碧前也需要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这时候网信办就发挥起重要作用了。

据“网信中国”微信号发布的消息,为营造欢乐喜庆、健康祥和的春节网上氛围,国家网信办决定即日起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春节网络悔颂清环境”专项行动。

微信公众号平台可以提供给大家一些便利和最新消息动态,但是却有一些不法分子借春节进行恶意营销。推销一些不良产品。我们非常赞同网信办对于这些不法分子的打击。对于这些不良商家,我们要严厉的进行打击,要将这些不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国家网信办也将严厉的清理各大网站平台的垃圾广告以及弹出小窗口。引导大众有正确的价值观,打击诱导未成年人应援樱型打榜、刷量控评行为,整治煽动“粉丝”互撕和进行网络欺凌的行为。用法律的手段,做好网络环境的清理,让我们在更好的网络环境中享受它带给我们的利益。

春节本该高高兴兴的过年,但因为这些不法分子出现层出不穷的恶意想法,我们为了净化网络环境要对微信公众号将开展违规营销内容专项治理,推销商品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他们严厉打击。我们在上网的过程中对于此类现象也要及时举报,坚决抵制此类行为。

网络空间的净化,不仅需要国家网信办的监管,更需要我们自己内心去抵制,不相信,不点击即可有效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在国家网信办依法执行的过程中,我们要大力支持。

最后,新春将至,在这里小编先预祝大家新春愉快,过一个吉祥年。牛年牛气冲天,心想事成,万事顺利,阖家幸福。

网信办严打公众账号借春节恶意营销,哪些行为属于恶意营销?

根据“网信中国”微信号发布的消息称,为营造欢乐喜庆、健康祥和的春节上网环境以及过节氛围,国家网信办决定即日起,也就是2月4日开始,全网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春节网络环境”专项行动。 此次的专项行动针对的内容主要是:重点针对各个门户网站,微信公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媒体渠道,对于写色情、暴力、赌博等低俗犯罪的行做搏春为进行坚决打击治理。

其中,关于微信公众号的打击行为是:严厉打击各各种形式的公众账号,借春节节日开展节日借势营销的恶意营销的行为,去除一些恶意的炒作信息,断章取义等不准确和不实的信息,重点就是为了政治网络生活中的虚假、暴力等现象。打击一些商家为了营销使用的纯耐应援、刷量控制舆论的行为。还有一点就是打击引导粉丝恶意消费,相互战队互撕和进行网络欺凌的行为。

接下来就说说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微信公众号中的恶意营销。第一个就是违规互推。所谓的违规互推就是在以交换利益的前提下,对没经合适的信息进行账号互推及批量的恶意推广,来达到粉丝的增长以及流量的增长。第二个就是违规刷粉。利用其它的账号的第三方品牌进行恶意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僵尸粉刷粉、普通公众号通过微信消息、附近人摇一摇等工具进行账号推广,其中的内容都是设计到一些虚银李假、违规、色情等内容,引导粉丝关注。

最后还有一个就是诱导分享。诱导分享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微信公众号或者微信营销中的恶意营销行为。主要方式是通过利益诱惑引导用户进行朋友圈分享,还有就是强制要求用户进行朋友圈分享才能享受后续的服务等方式,这样的行为都是会破坏微信平台秩序,从而达到恶意推广行为。

公众号怎样做才能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

如何通过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微信公众号?

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兴事物,“微信公众号”短短几年时间就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微信公众号作为信息载体标识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突出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将他人商标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误导消费者。

2、微信公众号分享的内容侵犯或者被侵犯著作权。

首先,微信公众号作为网络信息发布传播的载体标识,具备标识信息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从商标角度保护微信公众号理所应当。那么为了保护公众号不被他人仿冒,需要如何进行商标布局呢?

一、微信公众号要申请什么形式的商标?

商标的形式包括:文字商标模纤吵、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微信公众号展示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表现为“头像+文字”的形式,由于头像部分展现的图片很小,长宽仅为0.9厘米,所以一般选择显著性较高,并且构成要素简单的图片展示。文字部分可以采用品牌+业务范围的形式展现。

例如: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的微信公众号

1、头像部分主要分为:

a.图形头像,如:“”(最优方案);

b.文字头像,如:“畅科”;

c. 组合头像,如:“”。

2、文字部分主要分为:

a.公司名称,如:“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b.企业字号/品牌,如:“畅科”;

c.企业业务,如:“畅科知识产权”(最优方案)。

因此在对微信公众号申请商旦侍标保护的时候,最常用的方案就是分别申请“”和“畅科知识产权”商标。

目前商标审查中采用文字、图形分要素审查,因此申请组合商标时,若商标中某一要素存在风险,则商标整体存在风险。通过商标申请将图形、文字分开进行保护,一则降低因某一元素而为商标整体带来的风险,二则便于商标拆分使用。综上,在公众号的实际使用中,头像部分可使用单一要素图形,文字部分可涵盖企业字号或品牌名称,另外,可根据公众号实际使用情况,对微信公众号中特色模块名称进行保护。

二、微信公众号要申请哪个类别的商标?

我们根据其相关特性做了一些分析:

1、根据“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例如提供阅读各种信息、文章的服务,与41类4104群组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较为贴切。

2、根据“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及推广功能:例如可建立网上商城、实现宣传推广等功能,与第35类3501群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3502群组“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3503群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较为相近。

3、根据“微信公众号”提供的主体:与第38类3801群组“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更为类似。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微信公众号”主体注册相关商标,至少要涵盖第35、38、41类三个相关类别,其他类别可根据行业细分进行选择。

此外,作为公众号的所有者、运营者,为了更全面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畅科建议尽量搭建全面的基础商标框架(大类注册或全类保护),避免遭遇商标抢注,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三、如何避免微信公众号的内容侵权?

1、明确微信公众号内容来源;

2、转载/引用他人声明不得转载作品应征得原创者同意;

3、转载/引用他人作品须注明来源(声明不得转载除外);

4、微信公众号中头像、字号、品牌通过商标竖睁进行保护;

5、原创图片、文章进行著作权登记。

四、微信公众号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侵权行为发生时,除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外,也可通过微信提供的渠道进行投诉:

1、可通过PC端(电脑)访问网址:weixin110.qq.com  投诉维权 公众号侵权行为,根据页面指引及侵权投诉指引进行投诉。

2、如果被抄袭的文章系已发表在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文章,可以在手机客户端打开需要投诉的文章页面  在底部右下角点击“举报”按钮  选择“抄袭公众号文章”,根据页面指引进行操作。

信息来源:畅科知识产权

互联网药品广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1年12月25日前提出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gsjd@samr.gov.cn,请在邮件标题加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商业性展示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价格、使用方法、制作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利用互联网媒介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自然人、租如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相关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类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橡尘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广告业弊含诚信和道德建设,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第七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八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九条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三)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四)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第十条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十一条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其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确保发布渠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履行广告发布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档案管理等责任。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境内无代表处或者分支机构的境外广告主,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发布或者委托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书面委托一家为其向海关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信息的境内市场主体承担广告主责任。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二)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三)查验有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应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四)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审核;(五)依法参加广告业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虚假违法广告,完善发现、处置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以及在广告服务中植入恶意代码或者插入违法信息的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记录、保存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展示、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巡查,明知或者应知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广告监测;(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广告修改的相关记录以及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数据等信息;(六)依据服务协议和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责任主体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及有关证明文件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以及相关应用程序时插入广告。

第十六条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的广告内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相关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并提供违法广告活动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广告代言人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涉及广告代言人的,可以将其违法情况移送到广告代言人经纪公司注册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录屏、网页保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或者未按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机关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未按要求提供广告业统计调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发送广告的,对广告主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互联网广告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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