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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给网际网路广告带来哪些影响
新广告法给网际网路广告带来哪些影响
直接进行了相关规定
网际网路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现行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网际网路广告的章节。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传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资讯方式传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网际网路资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释出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但是网际网路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规定的很细,之后还要专门出台一个网际网路广告管理办法,这也在新广告法里有所体现。
网际网路广告 新规有哪些
用百度搜索关键词,出来的结果到底是正文还是广告;睡前刷刷微信公众号,故事快看完才发现是一篇套路颇深的“软文”;浏览网页时,弹出的小广告怎么也关不掉……这些上网时的困扰,将有望得到改善。
昨天,《网际网路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新规明确界定了网际网路广告的范围,要求网际网路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页面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值得注意的是,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中释出商业广告“软文”,也要标明“广告”。
“商业推广”已改为“广告”
新规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寻定性为网际网路广告,并明确规定,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使消费者能够辨明,避免混淆视听。
此前,各大网际网路平台有的给“广告”披上了“商业推广”的外衣,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标识,消费者稍不留意就会点选进入,把“广告”当成普通内容阅读。“排在第一的肯定不错!”抱着这份“信任”,不少消费者上了当。
昨天,随着新规落地,多家企业整改到位。记者在百度、搜狗、360等搜寻引擎中输入“考研”,排在最前面的广告都已标识“广告”字样,个别网站的广告条数也少了很多。紧接着开启淘宝,搜寻“西装”,排名第一的店铺标上了“广告”二字。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上,个别餐厅也贴上了“广告”标签。
另外,网易新闻、今日头条等新闻客户端的付费广告,以及微信官方的朋友圈广告等商业推广内容都已标明是“广告”。
有市民反映,这些网路平台虽然标出了“广告”,但字型颜色大多较浅、字号也较小,如果不是刻意寻找,很容易漏看。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现在缺乏一些行业标准。“比如广告标识得做多大,广告两个字要写多大,目前尚无标准。下一步急需行业标准的出台。”
记者发现个别平台仍在使用“商业推广”的字眼,明显不符合新规。部分弹窗广告依然存在无法关闭的问题。
“软文”需打“广告”标签
如今,各类微信公众号里的软文让人防不胜防。“光看题目还以为是一篇故事,点进去看了一会儿发现原来是卖电饭煲的!”在大学生王悦看来,这种“挂著羊头卖狗肉”的招数总让人有被忽悠的感觉。
如今,新规将“大V”、微信公众号这样的自媒体也纳入了监管范围。自媒体在释出“软文”、推送或展示广告资讯时,需要显著标明“广告”,并且应当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广告内容出现违法或者不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要被追究相应责任。
张国华表示,以文章、报道这种形式出现的广告,必须标注“广告”二字。“当然有的文章界限很模糊,下一步要制定相关判定标准,但是太明显的软文是不允许的。”工商总局将对微信公众号内容实施监测,按照新《广告法》和《网际网路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统一管理。
截至发稿,记者尚未看到有微信公众号的“软文”主动写明“广告”字样。今后,市民若在网上发现有违规、违法的广告行为,可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相关专家指出,新规出台后,单纯为了点选博噱头的宣传方式肯定会失效,这也将倒逼中小企业采取正当的广告策略和传播行为。
网际网路广告监测中心试执行
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6年一季度,中国网路广告市场规模达543.4亿元,同比增长39.1%。其中搜索引擎行业广告市场规模同比增长31.4%,达179.4亿元,占整体广告市场规模的比例为33%。
网际网路广告行业正大踏步发展,然而,屡屡出现的违规、违法现象却损害了它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信任度不断走低。
工商总局表示,为了配合新规的施行,网际网路广告监测中心已同步开展网际网路广告监测工作。截至目前,该中心一期基础建设已经完成,初步形成基于云端计算的全国网际网路广告监测能力,实现对数百家网站的监测。
该中心明年正式投入使用时,监测范围将覆盖上千家网站,对90%以上的网际网路广告进行监测,为网际网路广告监管执法提供资料采集、违法证据固定、监测资讯释出及结果汇总等重要技术支撑。
“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予以惩处,包括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等。”据了解,对于网际网路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使用者点选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使用者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连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5新《广告法》怎样影响网际网路
广州乐颐网路科技:广告更加规范了,不过其实网际网路一些小广告还是挺多的。
杭州网际网路广告?
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870号铂悦轩517
那地方挺好!
网际网路广告有哪些要求?
移动网际网路时代,人人都是媒体,内容生产力激增,提供了太多选择,节目成本在资本的推动下也越来越高,一部热剧动辄宣称上百亿次的视讯播放,而观众对穿插其中的广告是越来越有印象了还是越来越忽略了呢?受众对广告注意力投入度越来越低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低投入度、多执行绪操作”成为一种新常态,使用者在各种平台、各种连线、各种互动之间不断切换。“伴随式”成为了主要的媒介体验。
移动网际网路时代造就了多执行绪的生活方式,边看电视边玩手机,边听音乐边看书,这样的情景越来越多。更常见的生活场景是:一个人在看电视,电视进入广告时段不是上卫生间,喝水就是自动切换成刷手机状态。与此同时,内容越精彩消费者越不愿意有广告打扰。Millward Brown华通明略的AdReaction调查显示:从广告接受度看,使用者对电视广告接受度为15%;网路视讯萤幕越小,目的性越强,广告接受度仅为9%。
无线网际网路广告
023-63152552 15923249878
做网际网路广告该找哪些公司啊?
找广告策略公司做策略
找内容策划公司做策划
找广告代理公司做执行
找资料分析公司做总结
有钱的话就找大的4A公司全搞定。
什么是网际网路广告
网际网路广告就是通过网路广告平台在网路上投放广告。利用网站上的广告横幅、文字连结、多媒体的方法,在网际网路刊登或释出广告,通过网路传递到网际网路使用者的一种高科技广告运作方式。
网际网路广告和网路广告相同吗
有一定的区别,但还是一个意思。举个小例子说明:
手机和电话,在某些时候,如你在外边时,有个朋友说借你电话一用,一般指手机。
电话的含义就宽广些,比如固定电话,行动电话……。
再回到你的问题,网际网路这个词的概念就广泛些,其实意思还是一样的。
做广告不必太纠结在这个概念上。
我是做汽车行业的,想做网际网路广告,网际网路广告有哪些投放方式?网际网路广告投放效果好不好啊?
1、网路广告方式、平台、公司很多,具体可以搜寻一下。
2、至于效果,不好说!
国家规定播放界面广告要设置一键关闭,为什么现在都没有这个功能
根据最新修改的广告法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修订草案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该项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快车相关法律知识普及——互联网广告的表现形式:
1、横幅广告(包含Banner、Button、通栏、竖边、巨幅等)
网幅广告是以GIF、JPG、Flash等格式建立的图象文件,定位在网页中大多用来表现广告内容,同时还可使用Java等语言使其产生交互性,用Shockwave等插件工具增强表现力。
2、插播式广告(弹出式广告)
访客在请求登录网页时强制插入一个广告页面或弹出广告窗口。它们有点类似电视广告,都是打断正常节目的播放,强迫观看。插播式广告有各种尺寸,有全屏的也有小窗口的,而且互动的程度也不同,从静态的到全部动态的都有。浏览者可以通过关闭窗口不看广告(电视广告是无法做到的),但是它们的出现没有任何征兆,而且肯定会被浏览者看到。
3、电子邮件广告
电子邮件广告具有针对性强(除非你肆意滥发)、费用低廉的特点,且广告内容不受限制。特别是针对性强的特点,它可以针对具体某一个人发送特定的广告,为其他网上广告方式所不及。
4、文本链接广告
文本链接广告是以一排文字作为一个广告,点击可以进入相应的广告页面。这是一种对浏览者干扰最少,但却较为有效果的网络广告形式。有时候,最简单的广告形式效果却最好。
5、赞助
赞助式广告多种多样,比传统的网络广告给予广告主更多的选择。
6、与内容相结合的广告
广告与内容的结合可以说是赞助式广告的一种,从表面上看起来它们更像网页上的内容而并非广告。在传统的印刷媒体上,这类广告都会有明显的标示,指出这是广告,而在网页上通常没有清楚的界限。
7、RichMedia
一般指使用浏览器插件或其他脚本语言、Java语言等编写的具有复杂视觉效果和交互功能的网络广告。这些效果的使用是否有效,一方面取决于站点的服务器端设置,另一方面取决于访问者浏览器是否能查看。一般来说,RichMedia能表现更多、更精彩的广告内容。
8、其它新型广告
视频广告、路演广告、巨幅连播广告、翻页广告、祝贺广告、论坛版块儿广告等等。
9、EDM直投
通过EDMSOFT、EDMSYS向目标客户,定向投放对方感兴趣或者是需要的广告及促销内容,以及派发礼品、调查问卷,并及时获得目标客户的反馈信息。
10、定向广告
可按照人口统计特征,针对指定年龄、性别、浏览习惯等的受众,投放广告,为客户找到,精确的受众群。
新修订的《广告法》有哪些内容
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此次修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商业广告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重要的信息来源,如果对商业广告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影响儿童各方面发展进而侵害儿童权益。此次《广告法》中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互联网广告因其具有的针对性强、速度快、受众面广等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已经发展成为当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形式。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新规来了:不经本人允许,不得打广告电话、发广告信息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新近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广告条例》。该条例针对保健品虚假宣传、付费搜索、推销电话等众多饱受诟病的广告乱象作出详细规定,强化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的管理,明确保护了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
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当前,互联网、移动终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告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付费搜索、推销电话、广告弹窗等无孔不入,让公众深感困扰。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就此提出,有必要增加一些针对性规定。
本条例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强调“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擦边球做法也视为发送广告。
上网时满天飞的弹窗广告让人极为反感。条例就此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也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条例还规定,“骗点击”式的广告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付费条目“霸屏”网友搜索结果页面,近年来屡屡成为新闻热点。最终通过的条例中,针对性增加了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规范,要求“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本条例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对链接广告的核对义务,要求“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
发现违法广告怎么办?条例明确了两方面的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并要求通信管理等部门督促两个责任主体履行规定。
禁止保健品“软文”“软广”
此次立法十分慎重,曾全文上网征求社会意见,先后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广告业专场征求意见座谈会、表决前评估论证会,并在我省多地进行了广泛调研。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提出,广告法对典型广告的违法情形都有规定,地方立法不必重复,可以结合实际作些更有针对性的细化补充。由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变相发布广告情形,细化了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还新增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广告准则。条例明确,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时,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有多处约束。例如,广告不得含有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时普遍表示,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依赖的是大众传媒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引导性,极易误导受众,要加大对主流媒体投放广告的监督管理,督促主流媒体主动审查,限制广告播放时间,对涉及食品、药品以及保健食品、产品等广告慎重投放。就此,条例禁止“软文”“软广”,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以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同时,这些广告也不得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公益广告强行摊派不可取
广告业是市场化的行业,既要考虑消费者的感受,也要公平兼顾其他各利益相关方。这一考量,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和公益广告的规范上有集中体现。
广告法明确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设定了法定最低罚款额为20万元的处罚。就此,有的专家、有的地方提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仅误导消费者而且贬低同行,属于不正当的商业手段,应当予以处罚,但也不应扩大范围。有的部门、不少广告企业提出,执法过程中绝对化用语如何认定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亟需制定较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由此,最终通过的条例中增加条款,明确排除一些不应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情形,以统一把握执法尺度。这些例外情形如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益广告既要规范,也需要采取措施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有的地方、有些广告业代表就提出,公益广告很有必要,但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应当依法进行,不能将“公益”变成“摊派”,增加企业负担。因此,最终通过的条例,既指出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也明确“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条例还针对公益广告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促进机制,统筹公益广告发布,推进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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