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称谷歌在反垄断案中销毁了某些证据,要求法院对其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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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美国的反托拉斯史:互联网巨头带来的新问题

据新华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央行今日也发布公告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近日约谈蚂蚁集团,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

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热门问题。

谷歌和脸书在近几年就频频因此成为目标。

今年10月美国司法部就依据反托拉斯的休曼法案起诉谷歌垄断。

要起诉反垄断,当然先要确定“垄断”这件事情有没有发生。通常来说,当单一企业占据某个市场70%到80%的时候,差不多就是“垄断”了。

美国司法部在其起诉书中表示,谷歌在搜索服务、搜索广告和搜索关键词广告市场中已经达到了垄断。

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谷歌已经在三个不同的市场中成为了垄断的巨头。

不过从美国司法部的行动来看,其主要聚焦的是第一个市场,即搜索服务方面谷歌的垄断。

谷歌对此的回应是,如果把所有互联网上的“搜索”都算在一起的话,他们并没有做到垄断。

事实上,谷歌过去多次对于广告市场垄断的回应就和这一回应差不多,把所有形式的广告算在一起,包括网上各种网站上的广告,或者电视电台的广告等都一起算,谷歌并没有垄断。

在反垄断的“战场”上,这种辩解是非常常见的。巨头往往不会承认自己在某个细分市场已经事实垄断,而会表示自己在整个相关市场中有足够多的竞争对手。

对美国司法部来说,在确定谷歌垄断后,接下去就要确定谷歌是如何反竞争的。

起诉书中提到了谷歌为了成为苹果Siri和Safari浏览器的默认搜索引擎,每年要付给苹果100亿美元,差不多是苹果每年净收入的20%。而本来就是谷歌出品的安卓系统中,大量设备同样被谷歌付费将其设为默认搜索。此外,谷歌还支付给火狐费用将其设置为默认搜索,再加上自家的Chrome浏览器…

起诉书认为,在上述行为后,谷歌作为默认搜索引擎占据了80%的搜索市场。

也就是说,美国司法部认为,谷歌作为垄断了搜索广告市场的巨头,在通过这方面赚钱大量收益后,将其中很大一部分付给了其它公司以成为默认搜索排除竞争对手,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

谷歌对此的回应有两点。首先,要把默认搜索引擎换掉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有的是手把手的教程。其次,付费成为默认搜索引擎和生产商付费把自家产品放在超市更显眼的地方在本质上没什么区别。

美国司法部表示,第一,没人会真的去改掉默认设置的搜索引擎,所以默认很重要。第二,和超市里的产品不一样的是,搜索引擎越是庞大,就越是好用。这使得后来的竞争者很难入场。

对搜索引擎而言,使用量越大,就能得到越多数据,也就能变得更好。

因此起诉书认为,谷歌在付费排除出其它竞争对手的同时,是在让自己变得更强大,让竞争对手失去学习的机会,永远无法匹配。

在解决了上述两大问题后,最关键的就是,谷歌这样的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是否是有害的。这恰恰是美国司法部此次起诉的关键问题。

在谷歌花费大量资金维持自己垄断地位的同时,可能意味着本来能出现的搜索引擎消失了,或者本来能变得更好的搜索引擎无法改善,而这些竞争对手可能会对消费者来说比谷歌更好的选择,但在垄断之下,无从得知。

就在本周一,谷歌对反垄断诉讼做出了初步回应,给出了一份长达42页的文件,首次正式反驳美国司法部有关其违反反垄断法的指控。

和谷歌相似,另一大互联网脸书也已经到了大到无法忽视的地步。

就在12月上旬,美国联邦政府和46州检察长起诉脸书,这是本世纪以来美国最大的反托拉斯案。

起诉表示,脸书通过收购的形式阻止竞争,主要涉及两次重要收购,分别是社交媒体Instagram和通讯工具WhatApp。美国政府认为,这两次收购都是违法的,因此脸书应当将其出售。

收购本身并不是问题,但当因为害怕竞争对手瓜分自己已有市场而选择收购竞争对手的时候,“收购”就和“垄断”被联系在了一起。

对消费者来说,一个原本已经占据市场主要份额的巨头将竞争对手收购,消除竞争,那么就意味着选择更少,这当然是不好的。

所以对脸书来说,面对这一诉讼,其收购动机就变成了关键。

在今年夏天,脸书创始人扎克伯格曾经在美国国会作证,提到了脸书对Instagram的收购。他的论点是脸书将当时只有13名雇员且无盈利的Instagram买下后,花费了很多资源才能让其达到今天的水平。

不过美国众议院传唤了当时的收购记录,包括扎克伯格等脸书内部人员在当时的相关电邮,以此来确定收购动机。

调查人员在几封2012年扎克伯格和脸书CFO的电邮中发现了端倪。

邮件中,扎克伯格在描述打算收购的企业时,写到“构建会和我们竞争的网络”以及“如果他们继续壮大,那么对我们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当时的CFO回复问究竟为什么要买入这些企业时,扎克伯格又表示“消除可能的竞争者,收获人才,将他们的产品和我们的结合起来”。

CFO回复表示,如果只是为了消除竞争的话,那么早晚会有别的竞争者出现。

扎克伯格对此又表示,消除竞争和与自家产品结合起来,这两者都是收购的目的。并且表示,即使有新的竞争对手出现,新的对手也不会得到什么流量。

也就是说,脸书买下Instagram后,就能变得足够庞大,大到其它竞争对手追不上。

也就是这几封电邮使得美国政府的调查找到了脸书垄断的立足点。

就在那几封电邮发出的两个月之后,脸书就宣布10亿美元收购Instagram,而当时的Instagram市值不到5亿。

在脸书收购WhatsApp方面。脸书当时产品管理的高管在电邮中表示,WhatsApp是对脸书最大的威胁。2013年扎克伯格则对脸书高管们表示过,“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别人创建出可以群聊的通讯应用,这最终会变成庞大的社交网络。”

那之后的第二年,脸书就花了200亿美元收购了WhatsApp。

不过当时无论是脸书收购Instagram还是WhatsApp,都得到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评估,当然也都得到了允许。这也是现在脸书反驳的要点,“要是有问题,当初你们为什么不说呢?”

有美国反垄断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脸书在刚面世时,和近几年的表现区别是很明显的。

2004年问世的脸书面对早已占据市场的MySpace等早期社交网站,必须要不断创新才能竞争得到一块市场。但在其本身日益庞大后,却开始以收购竞争对手来消除竞争,这对创新,对消费者而言,都是不利的。

如果美国政府的诉讼成功,那么意味着脸书或许就不得不把Instagram和WhatsApp拆分出去。

无论是谷歌还是脸书,在本世纪以来 科技 巨头的疯狂扩张中,这是它们第一次面对反托拉斯。无论这两起诉讼最终结果如何,都将意义巨大。

美国的反垄断 历史 悠长。

20世纪初的美国,由于铁路网络的建设和电报等技术的普及,经济高速发展,地方小企业逐渐一个个被吞并,形成了一个又一个行业托拉斯,比如超级巨头标准石油(Standard Oil)。

标准石油创始人洛克菲勒在其逐渐壮大后,不仅从铁路公司那里拿到了比竞争对手便宜得多的运输费率,更是控制铁路公司高价运输竞争对手的产品补贴自己。

到1872年,面对克利夫兰的30家其它炼油厂竞争对手,洛克菲勒让他们选择要么加入自己,要么等着自己用低价把他们挤出市场。最终,有22家选择加入标准石油。之后他在其它地方故技重施,最终占有了美国石油炼油行业90%的市场份额。

那之后,洛克菲勒开始收购运输石油的管道公司。在这种强力垄断之下,整个市场都只能任其定价。

该案判决标准石油要拆分,但洛克菲勒并没有认真对待,拆分后的34家本应该独立运营的公司高管每天仍然在标准石油总部开会,依然联合在一起。

当时美国司法部引用的条款正是此次谷歌被起诉中的休曼法案。但由于休曼法案条款模糊,标准石油拆分后并没有显现出本以为的反托拉斯效果,因此之后美国法律界对该法案进行了更具体的解释。

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

到上世纪60年代,美国高院在一系列涉及到收购或兼并的诉讼中,都倾向于依据反托拉斯,不允许这些收购和兼并。

比如1962年制鞋公司Brown Shoe就不被允许收购连锁鞋店。1966年Von’s Grocery食品店就不允许和另一家本地食品店兼并,哪怕兼并后的市场份额也只有7.5%。1967年美国全国销售的Continental Baking公司不允许在犹他州以极低价格出售派,这被认为会打击犹他州本地的公司。

在一系列的判决后,人们错觉似乎但凡是涉及到反托拉斯,美国的法院总是会站在较为弱小的一方,拒绝任何可能形成垄断的苗头。

美国法官Robert Bork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在一些案例中,收购或者兼并并不会消除竞争,不需要政府干预。

Bork写了一本叫《反垄断悖论》(The Antitrust Paradox)的书。他认为,反垄断是为了鼓励竞争,但在其中刻意偏向弱小一方,未必就是在鼓励竞争。

比如上面提到的犹他州的派之争,不愿意竞争的恰恰是看起来弱势的犹他州本地企业。反托拉斯本来是鼓励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反而阻碍竞争,形成悖论。

Bork认为,当企业行为让人难以判断是否牵涉到垄断的是时候,不应该看这一行为对其它企业的影响,而应该看其对消费者的影响。

1980年,崇尚自由市场的里根成为美国总统,美国政府也更多地转向了类似于Bork的观点,对企业兼并收购的干涉变少,并且倾向于从消费者角度考虑是否涉嫌垄断。

事实上,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反托拉斯诉讼中,《反垄断悖论》成为了经常被引用的材料。

但是跟随而来的就是矫枉过正,对自由市场过度迷信,对政府干预的过度谨慎使得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政府发起的反垄断诉讼变得非常少,并且法庭和之前也180度转弯,绝大多数都倾向于不干涉。

正因此,今天的美国,在食品行业、航空行业和银行业等,都被极少的几家企业掌控着极大的市场份额。

于是就不得不再回到脸书、谷歌甚至亚马逊等互联网巨头身上。

(Robert Bork在1987年被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提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但遭到民主党激烈否决,认为其理念过于保守)

科技 巨头带来的新问题

事实上,不少专业人士认为,正是近30多年来,美国在反垄断领域过于倾向于Bork的观点,才会坐视互联网巨头一个个壮大而毫无反应。

和消费者能免费使用的谷歌脸书不同,亚马逊的问题其实更明显。

作为购物平台的亚马逊,本身是有自有品牌产品的,也就是说,它可以既是裁判也是运动员。

论文中提到,亚马逊在拥有海量的消费者购物数据后,往往会找到那些最受欢迎的产品,然后制造自有品牌的竞品。这些亚马逊自有品牌的产品往往会在相关搜索中被优先排名,挤掉竞争对手。

也就是说,产品能否成功的风险由最初的销售商承担,一旦成功后,来收割的就可能是平台。

这种行为的长期后果就是第三方不愿意再投入有风险的产品,不愿意再冒把新产品投入市场的风险。

亚马逊对此的回应是其自有品牌产品质量更好、价格更低,且为市场带来更多竞争。

是不是完美符合Bork的理念?

但Khan认为,这个看是否有利于消费者的理念已经不适用了,而政府应该进行更多干涉,否则“自由市场”的竞争是无法起效的。

无论如何,反垄断都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互联网的告诉发展更是带来的新的问题,我们或许就正在看着 历史 发生。

美国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后续会如何发展?

根据谷歌在美国难以撼动美国司法部称谷歌在反垄断案中销毁了某些证据要求法院对其进行制裁的地位来说,几乎不太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反垄断调查,所以这场美国政府对谷歌的诉讼势必是一场持久战。

美国司法部和11个州20日对谷歌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对此美国司法部给出的理由是,谷歌在搜索引擎和搜索广告领域内进行非法垄断。这也是20年来,在美国规模最大的反垄断诉讼案。 而这场诉讼案如果美国政府胜诉,那么对于谷歌来说要面临的很可能是和当年的标准石油等公司一样被拆分成不同的小公司,但是按照谷歌如今的诉讼水平来说,美国政府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诉讼,并且就此胜诉的概率也是不太大,除非美国政府能够在短时间内掌握到谷歌进行垄断的关键性证据。否则,这些说辞大概率并不会对谷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国家一直是非常警惕大公司进行垄断的,而且美国也很很多反垄断成功的案例,这些大的垄断巨头被美国政府通过诉讼的手段强行要求这些企业进行拆分或者是直接开出巨额罚单以此来促进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然而,对于美国企业来说,他们也非常的矛盾,自己公司的体量是一个非常难以把握的事情。如果自己的公司的体量规模太小,就会资不抵债,面临关门倒闭的危险,但是如果公司体量过大,甚至是超过美国司法部称谷歌在反垄断案中销毁了某些证据要求法院对其进行制裁了美国宪法规定的市场占有率,那么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所以对于美国大多数明星企业来说,这样的“度”是难以把握的,并且这些企业还会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在美国经济发展势头好的时候,这些公司的业绩也就非常好,而一旦美国经济出现萧条,这些企业也就面临破产。

所以,这次美国政府提起的诉讼案,对于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来说都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斗。

张瑾:平台经济的垄断与反垄断

平台经济中的垄断特征

平台经济的数字技术属性是形成垄断的基础。

相对于工业技术美国司法部称谷歌在反垄断案中销毁了某些证据,要求法院对其进行制裁,数字技术更容易形成垄断。数字技术产生垄断的原因美国司法部称谷歌在反垄断案中销毁了某些证据,要求法院对其进行制裁,在于数字技术采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具有自我迭代优化的特点美国司法部称谷歌在反垄断案中销毁了某些证据,要求法院对其进行制裁,能够通过更广泛和更多的应用形成更高的生产效率,更高的进入门槛,由此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这导致数字经济的先发优势一旦形成,其他企业就很难与之竞争。

一旦具有先发优势的平台公司拥有垄断优势,希望平台公司自我限制其市场优势,自律维护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权益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适当的反垄断政策对市场失灵进行纠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经济中垄断产生的基础就是其本身发展的动力,对平台公司的反垄断治理,若仅仅聚焦于避免垄断的方式来实施反垄断,用传统的静态效率标准来判断垄断优势的滥用与否,就将导致数字经济失去发展的动力。

平台公司业务特点强化了平台垄断力。

平台公司业务通常具有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和外部性的特点。其规模效应能使其持续保持低成本优势;而网络效应能维持竞争进入高门槛形成持续竞争优势;较强的外部性效应则能让其业务具有较低成本、较高效率的扩张能力,从而进一步强化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让其业务发展具有爆发力,同时会自然形成市场支配力。

另外,平台公司业务发生流程就是数据生产和存储过程,所以,平台由此能自然获取决定数字经济竞争力的关键投入要素——数据的控制权。互联网平台就倾向于构筑围栏来保护自己占有的数据不被他人利用,进而带来了争夺数据的战争。平台公司往往希望独占数据,强化用户粘性,进一步“锁定”用户,封锁有竞争威胁的初创型企业;或者利用“守门人”势力或垄断杠杆化来封锁跨界创新者的竞争威胁。因此,平台经济生态圈产生了一种全新的竞争问题:平台公司“拥有数据,加上有效的网络效应,使平台经济的市场支配地位永久化。而且,数据可能同时与多个市场上的竞争相关,从而使公司将自己的支配地位扩展到其他市场”。

互联网平台的准公共属性加重垄断治理责任。

在数字化时代,平台功能和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促进交易的经济领域,而且已经外溢至社交、舆论、思想等 社会 领域。以平台公司为中心连接供应方用户、需求方用户,以及平台支持体系的物流、金融、咨询等参与方所形成的平台经济生态圈中的行为规则,一般总是由处于中心的平台制定,平台在其构建的交易体系内决定着市场进入条件、交易规则、资源配置以及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治理的数字化趋势,国家也越来越多地依靠互联网平台提供公共治理,如城市规划、司法执法、社区管理等。从这个意义上,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多地具备了公共属性,以至于互联网平台已开始被认为是“ 社会 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了。

因此,随着平台公司的准公共属性不断提高,对其监管也必将加重。基于互联网平台在当前 社会 中的基础设施地位,也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 社会 福利,治理“拒绝提供接口信息、拒绝授予访问权限”等平台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必不可少。

全球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的政策反应

数字时代下,以超级平台公司引领的平台经济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现代 社会 的行为方式、 社会 关系和全球经济。为应对平台经济领域涉及平台、数据、算法等方面的垄断问题有关竞争监管的政策立法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响应。欧盟、美国、德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多国通过立法加强对数据领域的法治建设,并转向大数据具体应用场景及其相关市场行为的监管与规制;欧盟、OECD、金砖国家等国际组织也相继发布了调研报告,专章探讨大数据领域的市场滥用行为及其规制路径。

欧盟。

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走得最前沿的是欧盟,2020年底,欧盟公布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立法草案,从平台、数据、算法三个维度对《反垄断法》加以重构。2022年3月欧盟理事会认可下《数字市场法》已进入审批程序的最后阶段。届时,欧洲将形成监管大型互联网平台专门体系,赋予监管机构职权,在规制数字服务企业方面迈出大胆的步伐。此外,这两部法案还包含了欧盟在全球数字规则、技术产业乃至地缘关系的考量,对于全球数字经济和 科技 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潜在影响。

欧盟的积极立法有其特定的战略安排。欧盟长期以来在竞争力弱势的情形下,寻求以法“规制”盟外超大型数字企业,以期扭转数字逆差。从更高层次考量,欧盟为自身数字经济市场建章立制而努力,其实有谋求“数字主权”的规划,希望通过规则话语权、软权力以及影响力这一重要抓手,为欧盟数字经济创造以规则为载体的新的竞争力。

美国。

在互联网经济发展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美国,由于平台经济导致市场集中度不断升高、竞争减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引发了反垄断的民粹主义,也推动了美国反垄断调查和数字市场反垄断立法议程。2020年10月,美国国会发布《数字市场的竞争调查》报告,认为以谷歌、脸书、亚马逊、苹果为代表的数字平台已在其各自的相关市场形成垄断地位。之后,美国政府和48个州及地区对脸书提起反垄断诉讼,美国司法部、多州检方联合体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2021年美国国会众议院在联邦层面推出五大反垄断法案。其中《并购申报费用现代化法案》对中型规模的并购申报费用进行分层调整;而《美国选择和在线创新法案》 《通过允许服务转换增强兼容性和竞争法案》 《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 《终止平台垄断法案》四部法案都旨在通过识别并认定数字市场中的支配性平台,进而在行为规制上对这类特殊主体施加更严格的约束。

最新的这五部反垄断法案有别于传统美国反垄断法,呈现出明显的政府强干预特点,这应该是民主党政府在回应公众对数字市场竞争状态的关切,但确实也在解决数字市场中针对滥用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不足的问题。如果能生效,这对于美国市场的平台企业具有很大的约束。但具体法案是否可以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尚存较大变数。

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的快速推进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指数级增长,也开始全面进入网络超级平台全面主导的新阶段。与此同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优势的纠纷和争议也越来越多,如“奇虎诉腾讯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新浪诉脉脉不当抓取用户数据”“华为腾讯数据纠纷”等,这一业态的垄断隐忧日益凸显。在2020 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任务被列入2021年需要抓好的八项重点工作之一。2021年初,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国的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进入发展快轨,监管部门不仅立案查处了阿里、腾讯等中国 科技 巨头的垄断行为,还审查并禁止虎牙斗鱼合并案以及对81起平台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顶格处罚。2021年确实可以被认为是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元年。

但竞争治理必须要有完备法治体系。200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没有针对平台经济的专门规定。当然,平台企业在本质上与传统经济形态下的企业并无二致,仍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经营者”;而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也可以依据现行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规定的分析模式和考量因素展开违法性认定,属于该法的规制范畴。因此,针对新生的平台经济所存在的垄断监管涉及的主要是法律文本的弹性与张力问题。

事实上,中国近来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执法也是遵循这一思路,并且《指南》在具体行为违法性认定方面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规范指导。但整体而言,由于平台经济作为一个具有垄断趋势、快速发展的新生业态,其运行的底层逻辑与机构的复杂性使得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律的具体规范落后于反垄断监管的现实需要,譬如有关“相关市场”的界定、“限制竞争”认定标准等法律问题的争论就反映了反垄断监管的制度供给的缺乏。当然,还有一方面的因素是反垄断法本身具备不确定性特点,面对纷繁芜杂而又瞬息万变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趋势,如何体现法律的弹性和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是对反垄断修法与执法工作的考验。

关于我国平台经济治理中的若干思考

平台经济具有天然的垄断趋势,容易产生准入壁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最终会限制竞争,阻碍创新发展,因此需要反垄断治理。但当前反垄断机构的干预主要是事后监管,对平台经济而言这样的监管效果是有限的。这一领域的竞争治理工作需要综合治理,更需要预防措施以保护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欧盟的数字市场立法在这方面创设了前置申报机制,通过对关键平台的自我约束和合规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是值得借鉴的。

当前国际上数字经济领域正处于强力反垄断时期,虽然许多先进理念和制度值得借鉴。但也应特别注意反垄断法的政治性。欧盟数字市场立法具有“数据主权”的战略目标,而数字经济引领世界潮流的美国,在政治压力之下,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也发生了转向。因此,我们不能盲目跟从国际趋势,而应根据我国实际国情,明确反垄断的政策定位,指导反垄断执法监管工作,因为反垄断法向来都是具有宏观和微观两个进路。宏观进路体现的是政治和政策的分析判断,微观进路侧重于经济的和法律的技术方法运用。

反垄断监管应深刻把握反垄断法治的宏观政策功能。前者要求反垄断法治应考虑多元价值目标,注重把握反垄断的总体方向和走势,在此基础上决定具体的实施路径。实际上,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等要求。这表明,“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仍是国家的基本定位,但其发展必须“要依法规范发展”,以保障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就是当前平台经济反垄断法治的政策定位。

综上所述,当前平台经济已经进入到发展和规范并重的新阶段,这是完善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强化反垄断,需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慎重考虑我国当下“双循环”发展格局及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发展数字经济是我国实现经济弯道超车的重要战略机遇,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立法与监管的推进应该从国家战略角度考虑,反垄断法的价值定位应以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统筹好竞争、效率、创新、安全等价值的相互协调关系。

拆分谷歌,大家得到更多

微观经济学政策的目的是在市场上鼓励竞争,防止市场力量滥用。

为此,政府在经济中 扮演着 建立规则和实施监管这一重要角色。市场不灵,就应该在某些领域进行管制。

被欧盟开出总共95亿美元的罚单后,美国司法部正计划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涉及谷歌的网络搜索以及其他业务。

这是基于对垄断的担心的一贯做法。

美国政府干预经济的最古老和最重要的形式是反托拉斯政策。政府更多地集中精力促进竞争,并以反托拉斯政策作为主要的武器来激励市场的经济效率。

最早的反托拉斯法规中有一些涉及到违法行为的问题。法院宣布,某些种类的勾结行为,在本质上是非法的,不存在为这类行为辩解的理由。违者不得以某种值得追求的目的如产品质量,或缓解困境如低利润的需要为借口为自己辩护。

反托拉斯法还限制其他的行为,包括:

反对掠夺性定价的观点认为,大企业可以运用其融资渠道降低价格,排挤小的竞争对手,然后再抬高价格。

企业规模大小本身并不构成违法问题,最明显的反托拉斯案件并非与行为相关,而是与结构相关。

软件程序在更新过程中可以不断加入额外的功能,类似微软的windows 98,不仅是一个操作系统,而且还包括了辅助性的功能,如计算器、文字处理以及压缩程序等。如果将这些程序集成在一起开发,势必要比单独开发的成本更低,它所体现的是范围经济。

当一个产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如此之强有力,以至于只有一个厂商能较好地生存下去,就会产生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者相对于竞争者来说,享有极大的成本优势,而且面对的是缺乏价格弹性的需求,所以能大幅度地抬高价格,获得巨额垄断利润,导致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效率。

谷歌的麻烦在于其模式容易产生自然垄断。

谷歌目前控制着全球搜索引擎市场70%以上的份额,在网络浏览器、移动操作系统、电子邮件和许多其他产品类别的市场上,也占据着同样的主导地位,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其收集数据和服务目标广告群体。

2018年,谷歌母公司Alphabet的收入达到1368亿美元,其中85%来自广告。

2010年,谷歌收到了欧盟委员会关于购物搜索结果和广告排名的反垄断投诉,根据Alphabet的最新年报,导致谷歌在2017年被罚款27亿美元。

2011年,美国贸易委员会对谷歌处以数十亿美元的罚款,涉及谷歌的搜索业务、谷歌与安卓操作系统捆绑的软件,以及谷歌在使用AdSense系统时强迫客户前述的竞业合同。

2016年,欧盟委员会再次将矛头对准谷歌,对谷歌安卓操作系统的相关行为进行了投诉。导致谷歌2018年被罚款51亿美元;今年3月,欧盟又因一些非法的广告原因罚款谷歌17亿美元。

1990年代以来,政府管控政策有所放松。但是新形势下,放松管制脚步开始放缓。

美国政界人士和公众当下,都在讨论是否应该分拆诸如谷歌、Facebook和亚马逊等大型 科技 公司。去年12月,宣布参加2020年总统竞选的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也一直在敦促拆分谷歌等 科技 公司。

沃伦认为,谷歌和其他在线巨头的权力太大,他们利用这种权力伤害小企业,扼杀创新,并使竞争环境向其他所有人倾斜。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负责人马坎.德拉希姆是特朗普的提名人,经常谈论让互联网公司接受更密切审查的想法。

美国多家监管机构准备对苹果、Facebook和亚马逊进行反垄断调查。 科技 股走低,与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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